各县区水利局,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水利厅制定了《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规范水(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水政资〔2010〕1438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吉水政资函〔2016〕32号)同时废止。
附:《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来源: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