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水处罚〔2024〕1号
辽源市龙山区海鑫机械加工厂:
经查,你于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11日在辽源市龙山区海鑫机械加工厂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后被我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使用工业蒸汽证明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本局认为,你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并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下发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和《吉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要求辽源市龙山区海鑫机械加工厂补缴11月27日至12月11日共15天的水资源费2160元,并处15000元罚款。
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 。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0803220111200530081)工商银行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水利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辽源市水利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