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书编号:辽水处罚〔2025〕4号
刘宝海:
经查,你2025年10月在福山村村部东侧河道非法采砂,并有辽源市水利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第三方土方测量报告1份(总方量279.54m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辽源市水利局现场复查记录1份,复查意见书1份,现场照片若干等证据佐证。
本局认为,你违反了《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一项规定,并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下发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3日内将非法开采的河砂运回原开采处,恢复河道原状;处罚人民币41931元(罚款标准按每立方米150.00元)。
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 。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0803220111200530081)工商银行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水利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辽源市水利局
2025年12月30日